HFGS-2023-13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23〕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維護業主和建設單位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8日
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維護業主和建設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租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位,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包括專有部分停車位、人防工程停車位、共有部分停車位。專有部分停車位是指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的車位(庫)。人防工程停車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戰結合使用部分,平時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共有部分停車位是指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區劃內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者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
本辦法所稱配比,是指建筑區劃內可出售停車位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四條 建筑區劃內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五條 專有部分停車位可以出售、附贈、出租,出售、附贈前應取得權屬登記。停車位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第六條 人防工程停車位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或者受益單位要對人防工程的所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使其平時保持良好使用狀態,保證戰時能迅速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各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共有部分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車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應將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位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銷售的價格區間等內容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停車位應由物業管理區域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租售停車位的,應將停車位租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過電話、短信、函件、網絡等形式通知業主,并將租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停車位租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房屋數量與停車位的配比情況,房屋銷售情況,停車位產權情況、銷售情況、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符合規劃的平面示意圖);
(二)人防工程停車位的范圍及安置情況(注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停車位出售或出租的時間、價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停車位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
(五)停車位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管理事項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搖珠、競標等公平、公開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停車位。
建設單位出售停車位時,建筑區劃內可出售停車位數量未超過房屋套數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住宅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停車位。建筑區劃內可出售停車位數量超過房屋套數的(配比大于1:1),在保證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可購買或租用一個停車位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將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向需要購買第2個停車位的業主出售。
在保障未購買停車位業主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單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業主,可在本條第二款規定基礎上增加購買1個停車位。
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記單元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尾數不計)相當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出售停車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計一套。
業主轉讓已購停車位的,應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其他房屋業主需要。
第十一條 停車位配比超過1:1,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一年,在扣除按照第十條規定計算未銷售房屋預留停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停車位未售出的,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60日,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在第十條規定基礎上向已購停車位業主增加出售一個停車位。公示期間,未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3年或者竣工備案超過10年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扣除按照第十條規定計算未銷售房屋預留停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停車位未售出的,參照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完成公示及備案等手續后,業主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停車位。
第十三條 因房地產開發項目司法處置或建設單位需注銷清算等原因,需將剩余停車位轉讓的,受讓方出售、出租停車位時,應遵守本辦法對建設單位租售停車位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購買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身份進行購買,建設單位與購買人簽訂停車位《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業主購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編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出租停車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停車位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停車位,造成購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停車位租售方案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停車位租售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單位,要約談其負責人并責令整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惠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