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函〔2018〕133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取消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申請辦理證明事項工作,做好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工作,我市擬印發《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2個文件部分條款的決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或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30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833065;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z2833562@126.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號惠州市衛生健康局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科,郵編:516003。
特此公告。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8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2個文件部分條款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工作,切實做到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有關要求,我市組織了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根據清理結果,市政府決定對《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2個文件涉及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內容進行修改。
一、修改《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惠府【2017】9號)部分條款
(一)第七條修改為:
第七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獎勵對象,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人須憑以下證件材料辦理申請手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人當場簽署的《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參考樣式見附件),免冠(一寸)近照4張。戶口簿的復印件包括戶主名字的首頁及申請人夫婦雙方、獨生子女的當頁,如獨生子女戶口已遷出,則應復印獨生子女戶口簿戶主名字的首頁及獨生子女當頁。并配合核實婚育情況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助情況。
下列人員除應提供上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核查以下材料:
(一)離異或再婚家庭,應提供離異、再婚方的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獨生子女為收養的,應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辦結退休手續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應通過致函等方式核實對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助情況。
(四)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后從外地遷入的,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通過致函等方式核實對象婚育情況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助情況。
(二)將第八條第(一)、(二)項修改為:
第八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嚴格初審申請材料及申請人的《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承諾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及申請對象名單、有關資料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同時,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
(二)審核。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嚴格審核申請材料及申請人的《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承諾情況,并加具審核意見,于每月10日前將《申請表》和《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需要通過致函等方式調查核實婚育情況及獎勵補助情況的對象,可延長10個工作日審核。
(三)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申請材料的;
(四)在第十五條 中增加第(五)項內容:(五)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承諾書或承諾內容不實,不符合該獎勵申請條件的。
二、修改《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辦法》(惠府【2016】148號)部分條款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
第四條"計劃生育家庭因獨生子女傷殘申請扶助的,其傷殘的獨生子女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傷殘等級在三級以上(含三級)。計劃生育家庭因獨生子女死亡申請扶助的,須持有證實獨生子女死亡的火化證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
第七條 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家庭,可持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獨生子女的殘疾人證或獨生子女死亡相關證件材料(火化證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當場簽署的《惠州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申請承諾書》(參考樣式見附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配合核實婚育情況及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情況。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向男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三)將第八條第(一)、(二)項修改為:
第八條 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接到申請扶助家庭的《申請表》后,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扶助家庭的申請進行初審,嚴格初審申請材料及申請人的《惠州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申請承諾書》的承諾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及申請對象名單、有關資料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同時,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
(二)審核。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扶助家庭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扶助對象的申請進行審核,嚴格審核申請材料及申請人《惠州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申請承諾書》的承諾情況,對難以審核的婚育及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情況應通過致函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加具審查意見,并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人口計生辦主任分別簽名,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扶助條件的家庭的《申請表》和《惠州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其家庭扶助對象登記表》、《惠州市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其家庭扶助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需要通過致函等方式調查核實婚育情況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情況的對象,可延長10個工作日審核。
(四) 將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證件、承諾書等申請材料的;
三、此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辦法規定的一致。
附件:
1.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doc
2.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申請承諾書.doc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