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我市出臺的《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為落實《條例》要求,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廣泛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我市制定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公安局 自然資源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交通運輸局 水利局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惠州市揚塵污染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指導和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并出臺了《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舉報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信訪工作條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環境信訪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作出了規定和要求。2021年8月1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
因此,為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廣泛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有必要制定切合本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揚塵污染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3.《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4.《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五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動有關部門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
5.《環境信訪辦法》第七條
信訪人檢舉、揭發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的建議、意見,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重要推動作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對在環境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同級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6.《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7.《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舉報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舉報。
三、《辦法》制定的作用
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充分調動公眾參與打擊揚塵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積極性,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幫助行政機關獲取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線索信息和有力證據,有利于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機制,有效打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三條,以“鼓勵舉報,屬地管理,誰查處、誰核實獎勵”為原則,對揚塵污染舉報的途徑、獎勵辦法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制定背景和適用范圍。其中揚塵污染的定義及范圍依據《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確立了揚塵污染有獎舉報以鼓勵舉報,屬地管理,誰查處、誰核實獎勵為原則,并明確由惠州市各縣區主管部門(分局)具體實施舉報案件的受理、查處與獎勵。市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受理、查處與獎勵相關舉報案件。
第三條為獎勵經費的有關規定,實施獎勵的部門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規定了有獎舉報的途徑。可以選擇電話、微信或網頁舉報的途徑。受理時限方面規定,受理單位收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舉報信息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舉報人。
第五條規定了有獎舉報的要求。其中,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的信息有:(1)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2)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違法情形及照片、錄像等相應線索材料;舉報人舉報時可以提供的信息有:(1)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2)能直接證明違法行為的其他線索材料。
此外,舉報人舉報時除提供以上信息外,還需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第六條規定了有獎舉報的獎勵標準。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受理單位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宗有獎舉報獎勵舉報人100元-500元電話費充值卡,由受理單位直接充值到舉報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鼓勵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獎勵標準。有獎舉報獎勵的具體審批及發放流程等,由各受理部門制定規范。
第七條明確了多人舉報、聯名舉報、多案舉報的獎勵方式。
第八條列舉了多種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規定了有獎舉報的核實和處理。舉報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做好獎金核發工作。在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處理決定書為準),受理單位應以保密的方式為舉報人充值電話費。受理單位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條明確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對舉報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多種情形。
第十二條明確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