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原《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水利局關于對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累進加價的通知》(惠市發改價格〔2020〕339號)即將于2025年12月到期,根據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現對惠市發改價格〔2020〕339號部分內容修訂后形成了《通知》并重新發布實施。
二、目標任務
繼續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節約用水工作。
三、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二)《節約用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6號)
(三)《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
(四)《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發改規〔2022〕5號)等
四、主要內容及新舊政策差異
《通知》共七條,對適用范圍、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核定部門、加價標準等內容予以規定。
(一)第一條明確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的范圍。
(二)第二條明確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核定部門。
(三)第三條至第四條明確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分檔及加價收費標準,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的基本水價定義。
(四)第五條至第六條明確征收方式及加價收費收入的管理及用途。
(五)第七條明確《通知》的實施時間。
對比原惠市發改價格〔2020〕339號文件,《通知》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規范了有關表述,如修改“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表述為“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第二條)。修改“由各級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屬地供水企業代收代繳,并在收取基本水費時一并開具專用票據”表述為“由各級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屬地供水企業代收代繳,并在收取基本水費時一并開具專用票據”(第五條),另外刪除了對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加價、征收手續費及處罰的有關提法,分檔及加價收費標準維持與原惠市發改價格〔2020〕339號文件標準保持不變。
五、關鍵詞詮釋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高爾夫球場用水等。
六、利企惠民措施
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能有效發揮價格杠桿作用,調節用水需求,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有利于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國家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