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確保本市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災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建筑配建的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規范等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取水設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對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資金和消防用水費給予經費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市政園林、公路、供水企業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對消防水源作出規劃。
消防救援機構應根據消防規劃要求及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每年的消防水源建設計劃。
有關部門編制交通、水利、地下管線、給水等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應當征詢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應當根據消防規劃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
消防給水不足且無條件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規劃區內,應當建設消防水池。
鼓勵將水質、水量有保證的中水、循環冷卻水、雨水等作為消防水源的取水來源。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與市政供水管網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建設費用應列入項目建設總投資。
市政消火栓的設計、施工、驗收、接入市政供水管網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消防規劃以及相關消防、給水技術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在市政消火栓建設中,各相關單位按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然資源部門在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時,應當嚴格落實相關規劃中關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要求。
(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在對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時,應當按照項目立項、規劃要求,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審查范圍。
(三)發展改革部門將市政消火栓納入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在建設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時配套建設。
新建、擴建和改建市政道路時,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會同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
第九條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由所屬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
消防救援機構要對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選址和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建設納入水利、道路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移交供水企業或者屬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市政消火栓尚未移交的,由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由所屬人民政府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自市政消火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市政消火栓及其圖紙、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消防水源維護管理單位整合利用現有信息化平臺,實現對消防水源智能管理,保證消防水源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開展巡查、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市政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每季度應監測市政給水管網的壓力和供水能力;
(四)完善檔案建設,每年12月底前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當年新增消防水源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五)加強對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周圍的水域管理,及時清理周圍水域的水草等雜物,保證水域水質相對清潔;
(六)加強對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回車場的管理,嚴禁違規占用回車場地,確保消防車輛能順利進出。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水源熟悉使用工作。發現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告知消防水源維護管理單位及時維護保養;發現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線停水或大范圍降壓時,供水企業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并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二)消防水池,是指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者移動消防水泵吸水,或者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滅火設施重力供水的儲水設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