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3-11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惠州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
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人社規〔2023〕 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和駐惠各副處以上單位:
現將《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工作部署,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廣東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技能勞動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
本辦法所指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是依據申報條件要求,經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推薦,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的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培訓基地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包括市級財政支持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的建設扶持經費及行業企業支持資金、自籌資金等。
第三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要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圍繞傳統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鄉村振興產業等行業(領域)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對象為在惠州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從2023年起,每年面向企業遴選2個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為期2年。
第五條 培訓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訓活動。培訓基地還應承擔技能人才考核與評價、職業技能競賽、技能培訓或研修課程開發、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務。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單位機構設置合理,部門職能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明確;已建立規范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發生違規違紀事件。
(二)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具有與2個以上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職業(工種)的實訓裝備;面向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年培訓規模不少于300人,其中高級工以上培訓占3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師資培養機制。有科學合理的師資培養規劃和實施方案,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師資隊伍。
(四)與3家以上大、中專院校型企業建立了穩定的校企合作關系。有3個以上職業(工種)與合作院校共同研究確定專業建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師資建設、研發課題和培訓實習方案,并與職業院校共建了培訓實習基地,聘請職業院校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第七條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要按照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和控制數推薦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
第八條 符合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愿原則,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報送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報材料
1.《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
2.《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二)人員材料
花名冊、師資簡歷;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設備材料
培訓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等;培訓設備使用管理、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相關制度。
對材料弄虛作假或存有不實情況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九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評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縣(區)推薦。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根據申報條件要求,開展本縣(區)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推薦工作,確定本縣(區)培訓基地建設項目推薦單位上報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專家評審。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成專家組,按照擇優要求,經審查資料、實地勘驗、討論研究,確定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
(三)公示公布。將候選單位在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條 對獲得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的企業,給予20萬元的建設扶持經費,經費一次性劃撥。扶持經費主要用于申報職業(工種)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置和教材開發、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費、勞務費等與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范圍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要做好以下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一)嚴格實行項目管理,落實本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時制定的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二)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要單獨建賬,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項目產出與評估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形成以下項目產出:
(一)構建完備的培訓體系。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一年后,圍繞2個以上職業(工種),從培訓模式、課程設置、教材開發、師資建設、培訓裝備和能力評價等方面,構建成較為完備、系統的高技能人才培訓體系。
(二)形成規模化培訓示范效應。通過實施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增強規模化、系統化、個性化培訓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兩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訓能力不少于300人。
(三)總結技能人才培養規律。通過實施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總結高技能人才培訓的基本規律和科學方法,提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的經驗和做法,為基地建設和規范化、系統化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的進行日常指導和管理,健全考核、檢查和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綜合評估機制。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兩年后,由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合格的,出具合格意見并頒發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牌匾。評估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項目稱號,追回已發放的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