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3-12
關于印發《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務業
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市發改產業〔2023〕37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駐惠單位:
現將《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務業
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大力支持我市制造服務業發展,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制造服務業企業高成長,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于加快推動制造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發改產業〔2021〕372號)、《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惠府辦〔2023〕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制造服務業,是指面向制造業的生產性服務業。本細則所稱加快制造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按規定對我市符合條件的制造服務業企業予以事后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申報工作,協助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全面監管并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抄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市稅務部門。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撥付專項資金及督促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開展政策宣傳、組織企業申報,會同本級政府、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本級稅務部門等對轄區內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企業名單及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部門。協助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并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制造服務業企業主營業務提質升級,鼓勵企業用于科技創新、市場推廣等專項用途。
第七條 支持對象。
(一)服務我市制造業企業,依法經營并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按時準確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報表,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制造服務業企業(以申報截止日當天在信用中國、信用廣東、信用惠州網站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信息已失效,需提供相關材料)。
(二)符合《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支持制造服務業企業高成長對企業的要求。
(三)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制度。
第八條 支持標準。按當年營業收入新增量的0.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際獎補年限的統計數據應為2023—2025年。符合條件的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市其它同類扶持措施規定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制造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申報承諾書。
第十條 申請程序。
(一)企業申報。市、縣(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在本部門網站上公布申報通知,明確企業的申請條件、要求、申報材料、申報時間和方式,企業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表及承諾書。
(二)縣區初審。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要求,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及稅務部門進行初審,并于每年3月底上報初審文件及相關材料至市發展改革部門。
(三)市級評審。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縣(區)初審文件及相關材料后,組織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及市稅務部門等部門和專家進行資料審核,視情開展現場核查,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組織公示。市發展改革部門經與市有關部門研究后,將專項資金擬發放企業名單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如收到不同意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企業確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該企業申領資金的資格。
(五)資金發放。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相關企業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將失信信息依法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對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視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惠州市制造服務業范圍目錄
附件
惠州市制造服務業范圍目錄
——基于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