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1
關于印發《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關于重大體育比賽及體育人才輸送
的獎補辦法》的通知
惠文廣旅體〔2024〕5號
各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市體育運動學校: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重大體育比賽及體育人才輸送的獎補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同意,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1月17日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重大體育
比賽及體育人才輸送的獎補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市運動員、教練員和相關單位、組織積極性,提高訓練水平,創造優異成績,推動惠州體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體育比賽是指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奧會,以下簡稱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以下簡稱世錦賽)、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全國運動會(含冬運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廣東省運動會(以下簡稱省運會)五類賽會。
第三條 本辦法設體育參賽成績獎(以下簡稱參賽成績獎)和體育人才輸送補助(以下簡稱人才輸送補助),適用于:
(一)由惠州培養、輸送并代表國家在奧運會、世錦賽、亞運會比賽中取得成績的運動員及其輸送教練員。
(二)由惠州培養、輸送并代表廣東省在全運會比賽中取得成績的運動員及其輸送教練員。
(三)代表惠州參加省運會并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
(四)代表惠州向國家、省級訓練單位輸送運動員的單位、組織和教練員。
(五)向惠州市級訓練單位輸送運動員的單位、組織和教練員。
第四條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獎補資金的主管單位,承擔獎補資金的審核、預算、報批及經費支出的監督管理責任。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為獎補資金的初步審查單位,承擔獎補資金申報的初審責任。惠州市各訓練參賽及人才輸送單位、組織是獎補資金的申報和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報、使用獎補資金。
第五條 獎勵和補助標準
(一)參賽成績獎
1.參加奧運會并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9萬元、8萬元、7萬元、6萬元。在決定名次的比賽中創世界紀錄或奧運會紀錄的運動員,按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20%增發獎金。未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給予每人2萬元的參賽獎勵。
2.參加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并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0.9萬元、0.8萬元、0.7萬元、0.6萬元。在世錦賽決定名次的比賽中創世界紀錄,在亞運會決定名次的比賽中創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在全運會決定名次的比賽中創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成績必須高于全國紀錄)、全國紀錄的運動員,按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增發獎金。未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給予每人0.3萬元的參賽補助。
3.參加省運會競技體育組比賽并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1.5萬元、1萬元、0.8萬元。未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按照每分3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創省運會紀錄的運動員,按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增發獎金。
4.對獲得省運會群眾體育組比賽一、二等獎的運動員進行獎勵。獲得一等獎的運動員,按照同項次競技體育組運動員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獲得二等獎的運動員,按照每人15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人才輸送補助
運動員被輸送至國家運動隊并轉為正式隊員,每輸送1人補助3萬元;運動員被輸送至省級運動隊并轉為正式隊員,每輸送1人補助2萬元;運動員被輸送至廣東省青少年競技體育學校(以下簡稱省體校)并轉為正式隊員,每輸送1人補助0.5萬元;運動員被輸送至惠州市級運動隊并轉為正式隊員,每輸送1人且代表惠州市在省青少年錦標賽中獲得前三名(或在省運會中獲得前八名)補助0.5萬元。
輸送補助的60%歸屬直接培訓教練員,40%歸屬直接輸送單位。每輸送1名運動員計1份輸送補助。運動員經2個及2個以上單位或教練員培養輸送的,每個單位、每名教練員的補助額度由補助申報單位根據輸送單位、輸送教練的帶訓時間、貢獻情況進行分配。
第六條 獎金計發方法
(一)奧運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
1.個人項目: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世錦賽奧運會項目比賽、全運會競技項目比賽的運動員,按相應獎勵(補助)標準計發;參加世錦賽非奧運會項目比賽、全運會群眾體育項目比賽的運動員,按相應獎勵(補助)標準的50%計發。輸送或帶訓教練員的獎金(補助)按照運動員所獲名次獎金(補助)的50%計發。
2.兩人及兩人以上項目: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世錦賽奧運會項目、全運會競技項目比賽的運動員,每人按相應獎勵(補助)標準的50%計發;參加世錦賽非奧運會項目比賽、全運會群眾體育項目比賽的運動員,每人按相應獎勵(補助)標準的25%計發。輸送或帶訓教練員的獎金(補助)按照運動員所獲名次獎金(補助)的50%計發。
(二)省運會
1.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個人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其獎金按照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計發。
2.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2—4人(含4人)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每人的獎金按照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75%計發。
3.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4人以上項目(不含球類集體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每人的獎金按照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計發。
4.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4人及4人以下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其帶訓教練員(或輸送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計發。
5.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4人以上項目(不含球類集體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其帶訓教練員(或輸送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75%計發。
6.運動員在競技體育組球類集體項目比賽中獲得名次,每人的獎金按照其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計發,其帶訓教練的獎金按照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3倍計發(獎勵標準不考慮多倍記牌、記分情況)。
7.為惠州代表團增加獎牌和分數(非直接參賽獲得)的運動員及其帶訓教練員(或輸送教練員)的獎金,以實際帶入的獎牌和分數情況計發(因人才輸送為惠州代表團增加分數的,只獎勵運動員)。
8.群眾體育組教練員的獎金按照競技體育組教練員獎金的計算方法計發。
(三)教練員獎金以份計獎。運動員經2名及2名以上教練員帶訓(或輸送)的,每名教練員的獎金額度由獎金申報單位根據教練員帶訓時間、貢獻情況進行分配。
(四)運動員在同一賽事中獲多項比賽成績(含創紀錄)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的獎金按照獲獎情況進行累加。運動員在同一賽事同一項目中多次創紀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的創紀錄獎按照最高成績計發一次。
第七條 人才輸送的確認
輸送運動員轉為正式隊員的確認以運動員錄取單位或錄取單位所屬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正式運動員名單或錄取通知書等材料為依據。具體如下:
(一)輸送至國家隊,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代表國家參加洲際以上體育比賽(以最終參賽人員名單或參賽成績單為準)。
2.一年內在國家隊累計集訓時間超過6個月(以國家隊集訓通知或國家有關項目中心開具的證明為準)。
(二)輸送至省級運動隊,以省有關部門正式下發的運動員招錄文件為準。
(三)輸送至省體校,以省體校公布的正式轉正運動員名單為準。
(四)輸送至惠州市級運動隊,以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公布的運動員錄取文件為準。
第八條 對在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性比賽中獲得突出成績,并對提升惠州城市影響力有較大幫助的運動員,視貢獻大小給予適當獎勵,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參照世錦賽、亞運會的獎勵標準和計獎方法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
(一)申報時間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獎補資金的集中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組織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申報有效期為比賽結束之日(或運動員被正式招錄之日、1年內在國家隊累計集訓時間超過6個月之日)起24個月內,逾期未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報辦法
獎補資金每年計發一次,由參賽運動員所屬單位、組織以及運動員輸送單位、組織以書面形式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屬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審核(市管單位、組織自行審查后,直接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審核)。申報材料在提交審查前,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1.獎補資金申請書(見附件);
2.獎補對象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學籍卡等);
3.申報單位內部公示情況說明;
4.申報參賽成績獎獎金的,需提供比賽秩序冊、成績冊(單)、獲獎證書等;
5.申報人才輸送補助的,需提供輸送單位、輸送教練員的檔案資料、輸送材料等;
6.承諾書(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條 獎補資金納入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年度預算。參賽成績獎獎金劃撥到獎金申報單位、組織后,由申報單位、組織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發放至個人,相關稅費由申報單位、組織代扣代繳。人才輸送補助劃撥到申報單位、組織后,由申報單位、組織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申報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使用獎補資金時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各項財經紀律,專款專用,不得騙取、克扣、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獎補資金發放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申報單位、組織應將資金發放情況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
第十二條 獎補資金申報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須對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在獎補資金申報、發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確認后,追回已發放獎補資金,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不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總量,據實單列核定,僅用于當次分配。
第十四條 各縣(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屬地獎補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涉內容,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