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3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惠州市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4〕14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3月12日
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范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產業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引導各單位建立高質量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研發能力,根據《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載體;是聚集和培養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市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堅持“公平公正、擇優布局、定期評估、動態管理”的原則。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市工程中心,實現產業需求與創新資源的有效對接,提高承接國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四條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市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市工程中心的申報評審、考核評估和監督管理。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單位,負責本地區市工程中心的培育、申報、推薦和管理工作,制訂本地區工程中心的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工程中心考核評估,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其健康發展。
依托單位應履行市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法人主體責任,負責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經費投入、引進和培養工程化的人才,并指導市工程中心開展產品研發和技術服務。
第五條 市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為惠州市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惠州市內。申報單位可獨立或聯合其他單位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
第六條 市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其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一年度主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少于100萬元且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的,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于6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200萬元。
(二)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具備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等能力,在本領域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3項。
(三)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的原值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工程技術隊伍,具有培養高技能專業人才的能力。其中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0人。
(五)有較完善的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建立研發管理架構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激勵等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嚴重學術誠信問題。
(八)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規定。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執行。
第七條 申報認定工作流程
(一)申報單位根據當年通知要求完成申報并附相關附件,提交至所在地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
(二)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審核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四)市科技局依據評審意見擇優確定市工程中心建設名單并進行公示。
第八條 原則上已被認定為省級工程中心的等同于具備市級工程中心資格,自動認定為市級工程中心。
第九條 市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人員、經費、資產的管理應單獨建立臺賬。
第十條 市工程中心主任應由依托單位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全職科研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市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市工程中心人員可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于70%。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到市工程中心兼職,提高企業研發能力;支持有條件的市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壯大與科研實體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按照建設目標及任務落實經費投入,建立健全內部運行機制,確保其市工程中心的建設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 市工程中心應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積極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
第十四條 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發生更名、所屬地變更或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依托單位須報變更后所在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科技局備案。市工程中心主任發生變更的,經依托單位批準通過后,報所在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市工程中心名稱發生變更的,須按程序取消原市工程中心后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市工程中心執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市工程中心開展定期評估。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按申報年份開展評估工作,重點評估周期內運行情況、研發條件、隊伍建設、科研能力、建設成效等。
第十七條 市工程中心按市科技局發布的評估通知填報資料;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市科技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八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頒發優秀市工程中心證書;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市工程中心資格:
(一)逾期未參加定期評估的;
(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級后不參加整改評估或整改期滿后,復評結果仍為“不合格”的;
(三)在運行管理或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的;
(四)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包括重大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或其他因素導致市工程中心無法繼續運行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經提醒后30個自然日內仍未提交的;
(六)依托單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七)存在其他應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級工程中心申報省級工程中心。申報市級重大或重點科研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建有市工程中心。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在資金、人才、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市工程中心成為推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
第二十二條 市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為研究領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惠市科字〔2019〕137號)自動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辦法進行后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