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通知
惠府辦〔2024〕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類型 | 牽頭責任單位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居民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3.提供社區活動場所 | 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環境適宜、相對固定的社區活動場所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4.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 | 對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務場所、商業區、居住小區等實施無障礙改造 | 關愛服務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殘聯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5.信息無障礙改造 | 對政府門戶網站、公共服務網站、網絡購物網站和新聞資訊、金融服務、市政服務、醫療健康等領域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和自助公共服務設備實施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造 | 關愛服務 | 市府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6.助餐服務 | 根據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綜合服務設施等,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7.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老年人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減免費優待 | 社會優待 | 市交通運輸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8.參觀公園和公益性文化設施 | 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惠享文化空間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公園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 社會優待 |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城管執法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9.參觀旅游景區、景點 | 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半價購票進入依托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景點 | 社會優待 | 市發展改革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0.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 | 實施“銀齡安康行動”,每年為惠州戶籍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購買1份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 物質幫助 | 市衛生健康局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1.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為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 照護服務 | 市衛生健康局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2.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醫保局、市殘聯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3.高齡津貼 | 為80周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4.遺囑公證 | 首次辦理遺囑公證的80歲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 | 物質幫助 | 市司法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5.養老服務補貼 | 為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6.醫療救助 | 經民政部門認定并納入醫療救助對象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 物質幫助 | 市醫保局、市民政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7.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 | 參加惠州市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惠醫?!钡慕洕щy老年人,可按規定享受到“惠醫?!北U?,加強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醫療保障支持 | 物質幫助 | 市醫保局、市民政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8.家庭適老化改造 | 分年度逐步為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9.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20.法律援助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為老年人開通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 | 社會優待 | 市司法局、市法院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1.護理補貼 | 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養老護理補貼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2.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開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為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4.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25.最低社會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老年人 | 26.分散供養 | 由縣(區)級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分散供養,由鄉鎮(街道)與特困老人照料護理員簽訂照護協議,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老年人 | 27.集中供養 | 由縣(區)級政府民政部門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由鄉鎮(街道)與服務機構簽訂照護協議,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8.探訪服務 | 對空巢(獨居)、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 關愛服務 | 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殘聯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9.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照護服務 | 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
老年優撫對象 | 30.優撫供養 | 為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需要常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級殘疾退役老年軍人,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31.社會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