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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21 14:46:30 來源:惠州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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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25-3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5〕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等有關單位,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組織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積極、主動、按時完成各項征地補償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實施、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制定宅基地認定管理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規定等工作。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公益性墓地的設置等工作。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等工作。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管理、安置人員及安置房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林業部門負責依法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林木采伐許可等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生態環境、水利、審計、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國資、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的補償費用標準由各縣人民政府擬定、批準并公布實施;各縣人民政府未公布補償費用標準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地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征地程序與工作職責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二)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六)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七)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

  (八)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

  (九)以上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

  (十)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且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按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勘測、定界,制作征地紅線圖;應用航測、航拍、“國土調查云”等新技術取得擬征收土地的地類、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圖像和數據等信息,為征地補償提供技術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進行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對擬征收土地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調查,調查時應當進行拍照、錄像。調查結果應當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認,并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清點、登記、確認、補償的真實性負責。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充分聽取其意見。

  縣(區)自然資源、司法、信訪、公安等有關部門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防范措施。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區)人民政府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標準、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一條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由公告載明的接受反饋的部門向縣(區)人民政府提供相關情況報告。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h(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召開聽證會的具體工作,縣(區)司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應予配合和協助。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二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交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有關工作人員核對一致后,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并由資料提交人和核對人共同簽名確認后留存,原件退還資料提交人。

  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采用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等形式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項目需要測繪、航拍、評估、法律等第三方服務的,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十四條  擬征收土地涉及對土地使用權、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進行價值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評估結果報告。

  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應當送達權利人并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權利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評估結果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原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權利人。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征地面積、已登記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情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測算項目征地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所需資金應當預存到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補償、安置等協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說明未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的具體情況,依據補償登記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補償安置的意見,并做好化解風險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償登記表等資料,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等程序,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侵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八條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明確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內容,并依法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交付土地后未供應土地前,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清場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清場和管理費用標準,清場和管理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收儲土地提出需要平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編制土地平整費用預算和結算,報縣(區)財政部門審核。經結算審核后的土地平整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條  征地工作經費計提辦法: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標準計提;非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4.5%計提。

  市直下達的征地項目,征地工作經費按以下比例分配: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0.5%、縣(區)人民政府4%。

  第二十一條  征地單位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騰退房屋,將不動產權屬證書及其他相關產權資料原件全部交給鄉(鎮)人民政府,并配合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征地補償安置檔案進行采集、整理、存儲、管理,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檔案,并在征地補償工作完成后6個月內向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成項目的檔案備案工作,縣(區)財政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檔案信息化經費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補償工作完成后6個月內完成項目的結算工作。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一節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支持被征地農民提升職業技能水平,符合條件的,發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異地安置的,其子女在新居住地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節  村民住宅補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二)合法繼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祖屋;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村、村民小組應當對征地范圍內的村民住宅進行調查,并將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的調查結果在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進行調查、認定。

  認定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節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村民家庭成員符合分戶條件未分戶的,可以分戶。被征地所在村已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宅基地準入資格名錄庫的,分戶戶主應當為名錄庫內人員;被征地所在村未建立宅基地準入資格名錄庫的,分戶戶主應當為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村民。

  多戶共有的祖屋或者多戶合建住宅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確定各戶的宅基地面積以及房屋建筑面積;沒有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當分別認定各戶的宅基地面積以及房屋建筑面積。

  第三十條  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縣(區)人民政府可探索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第三十一條  村民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給予置換安置房,也不給予宅基地貨幣補償;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房屋建筑物按照本辦法附件1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村民沒有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根據本辦法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也可以選擇部分貨幣補償加部分等值置換安置房。

  村民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后,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準。

  第三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面積補償;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下列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面積:

  1. 1983年《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建成的村民住宅,且在《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后至土地征收時未擴大用地范圍的,按實測村民住宅占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面積;

  2. 1983年《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后建成的村民住宅,已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的,按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補償;沒有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符合一戶一宅的,按實測村民住宅占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面積,但每戶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超過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村民住宅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認定后確定補償面積。

  第三十五條  村民住宅價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村民住宅價值評估應當綜合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裝飾裝修、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村民住宅價值的因素。

  村民住宅設定為國有出讓住宅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可按照國有出讓住宅用地評估市場價值的60%確定。

  村民住宅價值評估不考慮房屋租賃等因素的影響。

  宅基地使用權價值評估統一設定為已“五通一平”,容積率為4.0,但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占地面積和證載建筑面積計算的容積率或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大于4.0的,可以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評估。

  第三十六條  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村民住宅權屬人簽訂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不高于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本征地項目沒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補助金額不高于征地項目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備案平均價的10%。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七條  安置房建設和置換原則如下:

  (一)安置房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外異地建設的,應當使用國有住宅用地;

  (二)安置房交付標準,原則上為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經依法驗收合格的毛坯房。但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按照普通裝修房交付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標準交付;

  (三)原則上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筑物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等值置換安置房,并且應當綜合考慮村民家庭人口、原住宅建筑面積等因素; 

  (四)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納入征地成本,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標準支付;

  (五)安置房單價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  征地項目安置房的性質、選址、規劃、設計、建設、置換、管理等規定,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選擇以下標準之一對村民住宅權屬人給予適當獎勵: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900元;

  (二)選擇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按置換安置房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900元。

  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過43.2萬元,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中惠城區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村民自行解決臨時住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貨幣補償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一次性補助12個月;

  (二)選擇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補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第四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標準如下:

  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按照相同補助標準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評估補償。

  住宅改作經營性用途,且經營手續齊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仍在實際依法經營的,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計算辦法如下:

  (一)按實際用作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同期、同區域、同類經營性房屋市場租金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村民住宅權屬人不同意按前項規定計算補償的,可按土地征收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須提供納稅憑證),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村民住宅權屬人與實際經營者的房屋租賃關系由簽約雙方依法解決。

  第四十三條  村民住宅補償后,原房屋權屬人應當將房屋完整地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

  村民住宅權屬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搬遷騰退并移交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限時搬遷獎勵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一戶有多棟房屋的,累計不得超過14.4萬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第四十四條  1983年《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后建成,且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建筑物按照本辦法附件1予以補償,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置換安置房獎勵。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限時搬遷獎勵。

  第四十五條  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辦法如下:

  (一)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條件:

  1.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

  2.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宅基地使用權人具有宅基地資格權并經依法批準;

  (2)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3)符合一戶一宅。

  (二)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評估補償。

  第四十六條  根據一戶一宅的規定,每戶村民只能給予一處宅基地補償,對已經得到宅基地補償(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貨幣補償或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村民住宅權屬人,除上次征地時重新安排的宅基地被再次征收外,不再給予宅基地補償。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戶一宅檔案和臺賬,確保不發生宅基地重復補償,確保一戶一宅的落實。


第三節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


  第四十七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

  上款第(一)項房屋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權益給予補償。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房屋,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縣(區)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和程序。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權屬人可以根據本辦法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也可以選擇部分貨幣補償加部分等值置換安置房,但不給予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和置換安置房獎勵。

  村民住宅以外的非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貨幣補償,不給予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和置換安置房。

  第四十九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批準文件的,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面積或批準面積補償;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批準文件的,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認定后的實測永久性住宅占地面積補償,但每棟住宅補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超過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第五十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認定后的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補償。

  第五十一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給予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評估補償;不給予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房屋建筑物按照本辦法附件1予以補償。

  住宅房屋權屬人簽訂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

  安置房置換原則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搬遷補助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限時搬遷獎勵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但每棟住宅最高獎勵14.4萬元。

  第五十二條  未建房屋的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權利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下列資料之一: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批準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權合法來源的相關材料、憑證等。

  未建房屋的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認定為可以補償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評估補償。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土地使用權補償檔案和臺賬。對本鄉(鎮)轄區內的非村民,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無不動產權屬證書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

  第五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予補償;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土地用途、面積、使用年期等評估補償。

  非住宅房屋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載建筑面積補償,沒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補償。

  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價值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非住宅房屋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五條  征地涉及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搬遷的,搬遷費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非住宅經營性房屋,經營手續齊全且征收土地預公告前仍在實際依法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非住宅永久性房屋限時搬遷獎勵標準及計算方式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非住宅永久性房屋權屬人累計獎勵不得超過14.4萬元。


第四節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第五十六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五十七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涉及供水、排水、油氣、供電、通訊、有線電視、鐵塔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遷移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屬于收儲土地的(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管線遷移工作列入征地補償工作范圍??h(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線業主單位(或管線業主單位委托的單位)協商管線遷移事宜。管線遷移補償應當按照原規模、標準和功能的管線重置價格補償,對因改造、擴容、超過原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業主單位承擔;管線遷移由管線業主單位組織實施,管線業主單位不接受貨幣補償或者不能確定管線業主單位的,管線遷移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線補償和遷移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二)不屬于收儲土地的(包括交通運輸用地、特殊用地等),由用地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與管線業主單位(或管線業主單位委托的單位)協商管線遷移事宜。管線補償和遷移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五十八條  根據《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登報或張貼通告,墳主應當在限期內辦理遷墳事宜,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應予以協助。超過規定期限無人辦理遷墳事宜的,按無主墳處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無主墳遷移資料并妥善保存。

  墳墓遷移可以選擇政府安排的墓地,不遷移到政府安排的墓地的,其選擇墓地必須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墓地面積,遷移到政府安排的墓地的,按墳墓(或遺體)每穴2平方米,金埕(或骨灰)2平方米安放4個的標準安排。按標準補償之后,墳墓遷移費、修建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補償款領取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后,在征地范圍內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搶栽的青苗;

  (二)挖、填土方工程;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枯死的青苗;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補償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第六十條  完善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所有征地項目必須按規定落實養老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落實協管責任,及時向人社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征地信息,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計提和參保對象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落實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709號)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三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征地補償法律、法規和政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法違規將非村民住宅認定為村民住宅,將非一戶一宅認定為一戶一宅,將非住宅認定為住宅,將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認定為合法用地、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與權利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五)擾亂征地補償秩序、阻礙征地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六十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相關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特殊房屋、建(構)筑物(包括特殊宗祠、廟宇、特大墳墓、管線及設施等)及本辦法沒有規定補償標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可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標準無法解決的事項,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并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件:1.住宅房屋補償標準.doc

     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doc

     3.青苗補償標準.doc

     4.養殖產品補償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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