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5-1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
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市級預算安排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建投資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質資金等。
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級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統籌安排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強化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統稱政府投資項目。
項目單位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承辦單位。
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政府投資項目所屬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變更是指需要對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審批(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依法依規組織編制,對編報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市本級(包括市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實施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進行編制,權限范圍內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轉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和督辦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項目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撥款和使用監管,權限范圍內的工程預(結)算審核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農業、信息化等項目的審查、協調和監管,督促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能源和重點項目、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負責權限范圍內的項目審批。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審計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限額以下裝修和修繕項目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市本級(包括市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實施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編制三年滾動計劃。
第十二條 納入三年滾動計劃項目包括新建項目、續建項目、儲備項目。
新建項目須為計劃一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續建項目須為已開工建設,需繼續實施的項目;儲備項目為本年度內開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長期規劃,將本部門三年計劃實施的項目(新建項目附項目建議書)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由行業主管部門于上年年底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三年計劃實施項目進行篩選,編制完成三年滾動計劃,并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后,于當年年初報市政府。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下達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下列已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視為該項目的立項(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一)按規定程序批準的三年滾動計劃的新建項目;
(二)經市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項目。
需報請市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項目,須由項目單位按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完成項目建議書批準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特性,按照項目前期工作開展計劃,將項目咨詢評估、落實建設條件等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編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三年滾動計劃,市財政部門按計劃安排項目建設經費和前期工作經費,保證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開展以及續建項目資金需求。
第十七條 三年滾動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下年度三年滾動計劃時,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年度三年滾動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外項目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投資匡算在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單位應委托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單位應委托有相關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績效目標合理性等,對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項目招投標事項原則上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未經核準招投標事項的,一律不準開展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審批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權限組織審核,工程預算編制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進行,禁止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
工程預算經市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
第二十三條 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自行審查審批;投資估算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其中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召開專家評審會。
第二十四條 投資概算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且投資匡算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報批。
信息化項目不實施上述簡化程序,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市級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逐環節依次控制總投資的原則,下一環節批準的總投資原則上不能超過上一環節批準的總投資。任一環節總投資經批準后,因變更需增加投資的,變更增加投資經批準后計入該環節總投資。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因變更造成項目總投資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項目因變更造成總投資超過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項目單位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審批,其中超過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投資匡算的,按照項目建議書審批程序上報市政府。
(二)項目因變更造成總投資超過已批準投資概算、但仍在批準的投資估算內的,項目單位須報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審批部門審批;超過項目批準投資估算的,須先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除原設計存在重大疏漏內容、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發生重大變化,及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擴大投資規模或進行大的變更。
確須變更增加投資的,按以下程序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一)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部門。
(二)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再報市政府審定。
代建項目由市代建部門征求項目單位意見后按上述程序辦理。
因變更導致總投資超過投資概算或投資估算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及時實施會造成損失擴大或造成安全、質量問題的變更,且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項目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經允許后可繼續組織實施,并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完善手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后,因以下情形變更造成項目減少投資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審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一)降低項目整體或主要分項(單項)工程建設標準的。
(二)縮小項目建設規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減少項目建設內容,但未相應核減投資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報市政府審定的。
第三十三條 工程結算超過開工建設前批準的投資概算或投資估算的,按從嚴核查的原則履行以下程序:
(一)項目單位須對結算超投資概算的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嚴格核查。
(二)行業主管部門將初審結果分別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征求意見后,綜合回復意見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部門出具結算審核意見。
(三)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加強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及政府采購工作,加強對工程預、決算的審核。
(二)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項目應重點核查,并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及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項目建設參與單位的行為操守進行監督。
(三)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列入審計年度計劃的項目,依法依規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審計(調查)或跟蹤審計。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 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省對有關審批程序和審批要求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