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5-8
關于印發《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惠州市
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惠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
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殘聯〔2025〕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
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廣東省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方案》等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殘疾人。
第三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可依據《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向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創業補貼。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不含財政供養單位、個體工商戶和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本市戶籍殘疾人占單位殘疾人員工總數25%以上的,將獲得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獎勵標準為:按照超比例部分的人數,以每人3000元為基準獎勵用人單位。不足1人的超比例部分不予計獎;每家單位每年的獎勵金額上限為5萬元。本項資金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和比例,由相應財政承擔。
第五條 被認定為廣東省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且殘疾人員工占單位員工總數25%以上的單位,每年將獲得集中就業基地補貼,用于基地生產運作、設施設備維護購置改造、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殘疾人社保等。補貼標準為:根據實際在崗穩定就業滿1年的本市戶籍殘疾人人數進行補貼,以每人每年5000元為基準給基地發放補貼。其中,廣東省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一級)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年度補貼上限為50萬元;廣東省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二級)、廣東省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三級)的補貼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年度補貼上限分別為25萬元、10萬元。
第六條 被認定為廣東省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的單位,每年將獲得就業幫扶基地補貼,用于基地的生產物資供應和殘疾人實用技能培訓等。補貼標準為:根據實際幫扶情況確定補貼額度,其中廣東省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一級)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年度補貼上限為6萬元;廣東省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二級)、廣東省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三級)的補貼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年度補貼上限分別為4萬元、2萬元。
第七條 被認定為國家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或廣東省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的單位,將獲得一次性培訓基地補貼,用于基地設施設備維護購置改造、新技術開發、師資培訓等。補貼標準為:國家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及廣東省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一級)補貼5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廣東省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二級)、廣東省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三級)的補貼分別為3萬元、2萬元,補貼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 被認定為廣東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示范機構的單位,將獲得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用于機構生產運作和殘疾人勞動報酬、交通補助、伙食補助等。補貼標準為:根據在冊參與輔助性就業的本市戶籍殘疾人人數進行補貼,以每人每月400元為基準給機構發放補貼。本項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同一機構不得同時享有本條所述的“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與第五條所指的“集中就業基地補貼”。
第九條 創業孵化項目補貼。市殘疾人創業孵化服務基地每年培育孵化殘疾人創業項目三至五個,對經評估認定達到運營要求的項目,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創業孵化項目補貼3萬元。本項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殘疾人參加各級殘疾人服務機構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將獲得集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盲人參加保健按摩培訓班,每人每天可享受30元補貼,補貼期限按實際培訓天數計算,培訓班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殘疾人參加其它類別的培訓班,每人每天可享受50元補貼,補貼期限按實際培訓天數計算,培訓班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本項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二)舉辦定崗式“師帶徒”培訓,帶徒師傅每天可享受50元的“師帶徒”培訓補貼,補貼期限按實際帶徒天數計算,“師帶徒”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本項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三)為重度殘疾人或農村殘疾人提供上門培訓服務,提供上門服務的技術人員可享受每次200元的上門培訓補貼,每個上門培訓項目最多可按3次計算補貼次數。本項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殘疾人通過自學或自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后,參加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備案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取得《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指導)標準目錄》范圍內相應證書的,可依據《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23〕13號)向戶籍地、參保地或者就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和創業創新大賽補貼。
(一)參賽補貼。殘疾人參加各級各類賽事,按規定標準給予交通費、食宿費補貼;誤工補貼每人每天200元。市財政承擔國際賽、國家賽和省級賽參賽者的相關費用,縣(區)財政承擔市級賽參賽者的相關費用。
(二)參賽獎勵。對獲獎的殘疾人(或項目),分級分類分檔給予獎勵。
參加市級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殘疾人(或項目),分別獎勵8000元、5000元、3000元。本項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各縣(區)可結合實際適當安排獎勵。
參加國際賽、國家賽和省級賽獲獎的殘疾人(或項目)獎勵,參考省級獎勵標準,結合實際列入次年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際需求,加大資金保障力度,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增收。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加強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的,追回相關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實施細則由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不超過”“不低于”“上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